一、目的:中央研究院錢故院長思亮博士,畢生致力於教育工作,於民國 40 年至 59 年任國立
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校長長垂 20 年,愛護青年,培育學子,桃李遍佈海內外;
其學者風範治事治學之精神,更令人敬欽景仰!錢博士逝世後,由其公子錢純、煦、
復,於本校設置「錢思亮先生紀念獎學金」以資紀念。於民國 101 年轉為本校永續
基金,以永續嘉惠無數莘莘學子。
二、對象: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(含碩一新生)之本籍生(不含延畢、休、退學與研究所碩二
以上學生)。
三、名額:暫定 22 名,本校 11 學院,每學院 2 名。
四、金額:每名每學年暫定新臺幣 3 萬元整。
五、申請資格:凡持本校前一學年學業等第積分 GPA3.38 以上,無一科不及格,且無不良
記錄者;如於本校就學期間曾獲獎者不得再申請。
六、繳交文件:
(一)校內用申請書 1 份、切結書 1 份。
(二)本校前一學年成績單與名次證明正本各 1 份、獎懲紀錄證明正本 1 份。
(三)全家人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影本 1 份。
(四)政府低收或中低收清寒證明正本(如無者則一律檢附全家人前一年國稅局或稅捐處所得
資料清單正本或有國稅局浮水印之影本)1 份。
七、申請時間及地點:每學年第 1 學期開學註冊後,依公告時間逕向各院系辦申請後,再由各
院送交名單至學務處生輔組。
八、評審及發放:俟申請日期截止後,由各院推薦 2 名正取與 2 名備取名單至生輔組。各院篩
選推薦時,請以無懲處紀錄、本學期未領取其他獎學金、家境清寒、績優等
因素綜合評比,如有綜合考評成績相同者,則以家境困難者優先,並由生輔
組另行通知給獎事宜。
九、獲得本獎學金學生,該學期不得兼領其他公費、獎學金,以維本校績優學生普惠之宗旨。
惟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,或領有殘障手冊者不在此限。
十、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,於 101 學年度轉永續基金實施。日後修正則須經設獎單位及本
校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